• 1
  • 2
  • 3
  • 4
您的位置:首页 > 教学工作 > 教学评建 >

教学评建

课堂教学标准

° 教学管理
 1、秩序井然,纪律严明,不喧闹,不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
 2、严肃学生考勤制度,上课点名,有事先请假。
 3、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敢抓敢管,不轻易上交矛盾。

° 教学态度
 1、衣着整洁,精神饱满,不把个人情绪带入课堂。
 2、姿度自然大方,师生关系随和融洽。
 3、言行举止文明,坚持用普通话上课。禁止体罚打骂挖苦学生。

° 教学内容
 1、目标明确,体现教学计划要求。
 2、准备充分,内容丰富生动,富有启发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3、知识内容传授正确。
 4、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内容安排合理。

° 教学方法
 1、合理安排教学时间,注重教学双边活动,气氛活跃,不搞一言堂。
 2、语言表达清晰,语速快慢适中,语调恰当。
 3、板书设计合理,字迹工整,言简意赅,画龙点睛。
 4、合理运用教具,讲究教学效果。

° 教学效果
 1、明确教学目的,保证教学质量
 2、讲究教学效率,当堂知识当堂消化。
 3、掌握教学时间,做到按时下课,不拖堂,不加课。

 



 

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划分及处理条例

为稳定教学秩序,较强教学管理,以减少教学事故,教学差错,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教学事故。
 1、旷课(含实验课、习题课)
 2、课程设计指导,实验指导无故不到。
 3、讲课中有原则性错误,学生反应强烈。
 4、试卷有原则性错误,即使评分标准有变更,或需重新考试。
 5、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6、考试前泄露试题或考间指导,造成学生成绩不真实,影响较大。
 7、旷监考,旷主考。
 8、不按统一安排进行考核、补考,试卷评分出现差错,呈报考试成绩有误。
 9、监考老师不履行职责,丢失或更改学生试卷。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教学差错。
 1、教师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2、教师未经教务部门同意,擅自委托他人授课。
 3、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25%以上,影响教学质量。
 4、任意改变课型(未经教务部门同意,把理论课改为实验课,习题等),影响教学质量。
 5、不按时制定校历,不按时上报预订教材登记表,且漏订、错订教材。
 6、批改作业少于规定次数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条  凡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调课一次,以教学差错论处,二次以上(含二次),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四条  对于发生教学差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发生教学事故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到停职处分。特别对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甚至旷课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1、凡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者,由教务处提出批评;迟到5—15分钟者,作旷课一节论处。
 2、凡随意提前下课者,比照上课迟到的相应时间,作相应处理。教师因讲课内容的阶段性,或出于教学环节的安排考
    虑,可以提前结束讲课,但不得宣布提前下课,且教师不得离开教室,以免学生哄散。
 3、教师无故旷课在2节以内者(包括2节),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旷课2节以上者,学校将根据教学事故的具体情况,给
    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教师旷课,除停发相应的课时酬金外,还按一节课扣50元处理。
 4、监考无故缺席,按旷课2节处理。监考不负责任(如对学生作弊,监考教师视而不见,不闻不问),一经发现,将视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警告处分。

第五条  对于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教学事故,且未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的教研室负责人,给予
        通报批评。

第六条  教务工作人员如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七条  如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教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校长汇报,否则学校给予教务处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
        分。

 



 

试讲制度  

   试讲是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试讲,可以了解教师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了解教师的教学方法、组织教学等方面的能力及水平,有利于学校对教师的培养、考察与使用。

    一、试讲对象
   1、未开过课的新教师;
    2、拟聘用的教师;
    3、已开过课,因教学效果欠佳而停止开课,申请重新开课的教师;
    4、另开新课的教师,视具体情况酌定。

    二、试讲组织
    1、新开课的教师(包括停止上课又重新开课的教师)由本人向教研室提出试讲申请,教研室批准,由教研室主任主持
       试讲,并有教研室同行3-5人参加听课。
    2、拟聘用为本校的教师,由相应教研室安排试讲,有相关教师3人以上及教务处派人参加听课。
    3、开新课的教师及其他须试讲的教师,由教研室主任主持试讲,并有教研室同行3-5人参加听课。

    三、试讲要求
    1、新开课的教师(包括停止上课又重新开课的教师)试讲前应已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
       段,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备课,并按规定写好教案。试讲内容由教研室指定有代表性的章节,其内容不少于两
       节课,并于试讲之前将教案交教研室主任审查。
   2、开新课的教师、拟聘用为本校的教师及其他须试讲的教师,由教研室选具有代表性的章节试讲。
   3、试讲按常规上课的要求进行,讲课时间一般在一节课以内。

    四、试讲评议
    1、参加试讲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课堂教学评议表》并按表中的评议指标对试讲教师的讲课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量
       化评议。
    2、试讲结束后,全体听课人员要集中进行口头评议,得出综合意见并转告试讲者。《课堂教学评议表》送交教务员归
       档保存。
    3、试讲不合格者应报请教务处批准,不得聘为教师或开新课。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