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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评建

课堂教学标准


教学管理
 1、秩序井然,纪律严明,不喧闹,不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
 2、严肃学生考勤制度,上课点名,有事先请假。
 3、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敢抓敢管,不轻易上交矛盾。

教学态度
 1、衣着整洁,精神饱满,不把个人情绪带入课堂。
 2、姿度自然大方,师生关系随和融洽。
 3、言行举止文明,坚持用普通话上课。禁止体罚打骂挖苦学生。

教学内容
 1、目标明确,体现教学计划要求。
 2、准备充分,内容丰富生动,富有启发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3、知识内容传授正确。
 4、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内容安排合理。

 教学方法
 1、合理安排教学时间,注重教学双边活动,气氛活跃,不搞一言堂。
 2、语言表达清晰,语速快慢适中,语调恰当。
 3、板书设计合理,字迹工整,言简意赅,画龙点睛。
 4、合理运用教具,讲究教学效果。

教学效果
 1、明确教学目的,保证教学质量
 2、讲究教学效率,当堂知识当堂消化。
 3、掌握教学时间,做到按时下课,不拖堂,不加课。






 

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划分及处理条例

为稳定教学秩序,较强教学管理,以减少教学事故,教学差错,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教学事故。
 1、旷课(含实验课、习题课)
 2、课程设计指导,实验指导无故不到。
 3、讲课中有原则性错误,学生反应强烈。
 4、试卷有原则性错误,即使评分标准有变更,或需重新考试。
 5、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6、考试前泄露试题或考间指导,造成学生成绩不真实,影响较大。
 7、旷监考,旷主考。
 8、不按统一安排进行考核、补考,试卷评分出现差错,呈报考试成绩有误。
 9、监考老师不履行职责,丢失或更改学生试卷。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教学差错。
 1、教师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2、教师未经教务部门同意,擅自委托他人授课。
 3、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25%以上,影响教学质量。
 4、任意改变课型(未经教务部门同意,把理论课改为实验课,习题等),影响教学质量。
 5、不按时制定校历,不按时上报预订教材登记表,且漏订、错订教材。
 6、批改作业少于规定次数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条  凡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调课一次,以教学差错论处,二次以上(含二次),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四条  对于发生教学差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发生教学事故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到停职处分。特别对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甚至旷课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1、凡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者,由教务处提出批评;迟到5—15分钟者,作旷课一节论处。
 2、凡随意提前下课者,比照上课迟到的相应时间,作相应处理。教师因讲课内容的阶段性,或出于教学环节的安排考
    虑,可以提前结束讲课,但不得宣布提前下课,且教师不得离开教室,以免学生哄散。
 3、教师无故旷课在2节以内者(包括2节),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旷课2节以上者,学校将根据教学事故的具体情况,给
    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教师旷课,除停发相应的课时酬金外,还按一节课扣50元处理。
 4、监考无故缺席,按旷课2节处理。监考不负责任(如对学生作弊,监考教师视而不见,不闻不问),一经发现,将视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警告处分。

第五条  对于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教学事故,且未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的教研室负责人,给予
        通报批评。

第六条  教务工作人员如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七条  如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教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校长汇报,否则学校给予教务处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
        分。

 



 

试讲制度  

   试讲是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试讲,可以了解教师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了解教师的教学方法、组织教学等方面的能力及水平,有利于学校对教师的培养、考察与使用。

    一、试讲对象
   1、未开过课的新教师;
    2、拟聘用的教师;
    3、已开过课,因教学效果欠佳而停止开课,申请重新开课的教师;
    4、另开新课的教师,视具体情况酌定。

    二、试讲组织
    1、新开课的教师(包括停止上课又重新开课的教师)由本人向教研室提出试讲申请,教研室批准,由教研室主任主持
       试讲,并有教研室同行3-5人参加听课。
    2、拟聘用为本校的教师,由相应教研室安排试讲,有相关教师3人以上及教务处派人参加听课。
    3、开新课的教师及其他须试讲的教师,由教研室主任主持试讲,并有教研室同行3-5人参加听课。

    三、试讲要求
    1、新开课的教师(包括停止上课又重新开课的教师)试讲前应已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
       段,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备课,并按规定写好教案。试讲内容由教研室指定有代表性的章节,其内容不少于两
       节课,并于试讲之前将教案交教研室主任审查。
   2、开新课的教师、拟聘用为本校的教师及其他须试讲的教师,由教研室选具有代表性的章节试讲。
   3、试讲按常规上课的要求进行,讲课时间一般在一节课以内。

    四、试讲评议
    1、参加试讲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课堂教学评议表》并按表中的评议指标对试讲教师的讲课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量
       化评议。
    2、试讲结束后,全体听课人员要集中进行口头评议,得出综合意见并转告试讲者。《课堂教学评议表》送交教务员归
       档保存。
    3、试讲不合格者应报请教务处批准,不得聘为教师或开新课。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